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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单位设立登记

发布日期:2019年12月05日       供稿:张家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       编辑: admin       浏览: 205次

申报材料:

1、《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》;

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
3、《资金数额证明》;

4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;

5、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主体资格证明;

6、经营范围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,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;

7、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;

8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。
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。

不能提交原件的,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。

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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