营业单位设立登记
申报材料:
1、《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》;
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3、《资金数额证明》;
4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;
5、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主体资格证明;
6、经营范围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,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;
7、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;
8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。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。
不能提交原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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